1.教师请假外出进修和合作研究应提前一个学期(至少应在新学期工作安排之前)向院系及学校提交书面报告,经批准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。 2.教师请假外出进修和合作研究期满,应准时回校报到销假,并向院系和学校书面报告请假期间的学术收获和有关情况。未提出书面报告的,视同未正式办妥销假手续。不经报告批准而逾期不归者,视同无故旷工旷课,严格按照考勤规定处理。 3.具体规定见“关于加强教师请假外出进修和合作研究管理的决定(汕大发[2005]97号)”